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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希燕等在湘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

A-A+2014年3月9日11:47华声在线-湖南日报评论

  本报北京3月8日电(记者 田甜)今天,秦希燕等在湘全国人大代表向大会提出建议,全面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治理空气污染,建设美丽中国。

  建议指出,随着现代化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当今的大气污染防治形势面临着许多新的严重而复杂的问题,污染物有了新变化,细微颗粒物和臭氧污染日益严重,区域型、复合型的大气污染问题日趋明显,机动车对城市环境污染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最近几年,我们已经能够明显感受到一些地区,由于粗放型的发展,生态环境明显恶化,尤其是一些地区的空气质量下降,雾霾天气明显增多,范围越来越大,空气质量下降的趋势越明显。

  建议指出,“美丽中国”、“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实现中国梦的一个重要目标。但是,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内容存在较大的不足,缺乏与相关法律的衔接,注重对污染源末端的治理,缺乏从源头、全过程和区域上控制大气污染的理念。总则部分对政府责任规定过于狭窄,促使法律难以执行到位,责任规定不科学,政府无法有效落实,部分条文规定过于抽象、易挫伤地方积极性、规定范围过窄;在法律制度方面还有很多不足,比如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方式不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许可证制度、超标排放制度的部分规定不符合我国现状,排污收费制度在实施中存在障碍,机动车污染防治问题不足,损害赔偿制度在现实中难以实施,清洁技术措施激励不力等;在法律责任方面,也还存在诸多漏洞,比如缺乏有关违法行为、使用者的责任规定,行政处罚设置不当,违法成本低,针对大气污染的环境行政罚款限度过低,力度不足,限期治理制度无法可依等。

  秦希燕等代表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提出3条建议。一是提要强化政府责任。增加各地方政府间的协作,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其他政府部门的配套立法,赋予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制定排放标准的权利。二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将政府作为监督对象,建立环境责任追究制;将排污许可证制度从总量控制的框架内独立出来,增加浓度控制的污染物排放需要申领许可证;超标排放制度修改;扩大大气污染防治城市的范围;建立严格的机动车淘汰制度;建立机动车排污专项基金;增加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监督抽测的范围,引入环保标志制度;设立环境污染保险基金;增加清洁技术激励机制,对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的企业在政策上倾斜。三是弥补法律责任的漏洞,加强责任追究。对实施制造、销售或进口不符合国家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锅炉的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或处违法所得数倍罚款的处罚;对未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设置或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措施火电厂的,给予停产整顿、处以罚款的处罚;增加使用者的责任;将车用燃油添加剂和清净剂列为监管的对象,实行登记核准制度,未经登记的不得销售和使用;完善相应法律责任;引入实行按日计罚;下放限期治理权,增加限期治理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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