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状态”问责主要包括7种情形
1.不思进取,安于现状,精神状态不佳,争先意识不强,工作标准不高,得过且过,消极怠工,影响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的。
2.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纪律教育,理想信念不牢,思想素质不好,品德修养不佳,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不学习钻研业务,对本职工作情况不明、思路不清,缺乏理解力、执行力和创造力,难以适应岗位要求的。
4.大局意识不强,个人利益至上,缺乏责任担当,工作中患得患失,畏首畏尾,本地区、本部门或负责的工作打不开局面,被动落后的。
5.作风散漫、纪律松弛,行为失范、形象不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群众公认度低,在干部群众中缺乏威信,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或人大、政协等工作评议中不称职票(不满意票)较高,经考察考核不胜任现职的。
7.其他不在状态需问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