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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错无为”问责主要包括13种情形
1.决策严重失误,或“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2.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3.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在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项目、重要工程、重点工作中,因主观努力不够导致任务没有完成,或工作质量不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5.不严格执行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滥用职权,特别是在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处置等关系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工作中,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6.漠视群众诉求,在群众遭遇困难或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或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审批等政务服务中,敷衍塞责,效能低下,影响发展环境,服务对象和干部群众反响强烈的。
8.不认真履行法定工作职责,或不积极执行上级方针政策、决定决议和重大工作部署,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9.不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方面问题比较严重的。
10.对干部疏于管理,致使班子成员或分管的干部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11.闹不团结,搞内耗、窝里斗,影响班子功能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12.搬弄是非,散布谣言,制造事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13.根据有关规定其他需要进行有错无为问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