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12日讯 今天,备受关注的唐慧因被劳动教养提起行政赔偿案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定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永州市劳教委)的不予赔偿决定正确,当庭驳回唐慧的行政赔偿请求。
2012年8月2日,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对唐慧劳动教养1年6个月。唐慧不服,向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湖南省劳教委)申请复议。
8月10日,湖南省劳教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唐慧多次到省市有关部门和公共场所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以不予劳动教养,决定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
2012年11月3日,唐慧向永州市劳教委提出行政赔偿申请。
2013年1月5日永州市劳教委作出决定,认为唐慧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决定对唐慧不予赔偿。唐慧不服,于2013年1月23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63.85元,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12日经开庭审理认定,《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违法是赔偿的前提条件,湖南省劳教委的复议决定书虽然撤销了永州市劳教委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对唐慧不予劳动教养,但认定了唐慧多次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违法事实和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劳动教养决定的理由是唐慧的女儿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复议决定书并未确认永州市劳教委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违法,且唐慧对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事实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故法院据此当庭判决驳回唐慧的行政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