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回访

不知道是韩国女明星,觉得好看就用了

11月2日中午,天心区坡子街内。记者找到了这家名叫“湘水谣”主题餐厅,发现店门口汪涵的照片已经不见了。在一个大红色的竖形广告牌上,除了有该家餐厅的广告标语之外,还有韩国知名女明星全智贤身穿套装、端着一盆菜的照片。

之后,记者进入这家餐馆,在一处过道左拐处也发现了一幅全智贤端着一盆菜的照片。

一名自称是店长的女子介绍,餐馆并没有使用明星做广告,也没有形象代言人。

对于店门口贴有韩国女明星的照片,她称并不知对方是明星,“就是在电脑上看到了这个美女,觉得长得好看就(挂上了)。”此外,对此前使用汪涵照片的行为,她也表示否认,“没有摆过。”

律师说法

使用明星照片应注意范围和场合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介绍,构成侵害肖像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使用了肖像人的肖像;2.行为人使用肖像未经肖像人同意;3.行为人使用肖像是以营利为目(不论行为人是否真正达到了营利的目的)。

文先生在自己经营的餐馆门口放置大家熟知且喜爱的明星汪涵的照片,可能让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识,并达到吸引消费者前来消费的目的,这种行为明显具备上述侵犯肖像权的三个要求,涉嫌侵犯了汪涵的肖像权。

刘明说,人人都有喜欢明星的权利,但这种喜欢和关注应该在法律的框架范围之内“明星也有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在使用或收藏明星的照片、签名时,应注意使用的范围和场合,避免给自己喜爱的明星带来负面困扰,也避免因为侵犯明星权益与喜爱的明星对簿公堂。”

什么情况下使用他人照片不构成侵权

刘明介绍,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3.为记载和宣传特定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

4.基于科研和教学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5.为肖像权人自身利益而使用其肖像;6.肖像权人授权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其肖像。(潇湘晨报 记者 刘双 实习生 盛莹 通讯员 童广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