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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被村委会私自出租 村民七年上诉索要赔偿

来源:潇湘晨报 2012-05-18 08:53:20

  本报益阳讯  7年时间,益阳农民曹长安的头发全白了,他说这一半的白头发,只为了操劳一件事:要回自己土地的补偿金。前日上午,拿到法院判决书和29750元补偿金的他来到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对帮助他的检察官表示感谢。    2005年10月31日,曹长安以被占土地为其自留山,土地补偿费应归自己为由,诉请法院判决赵家塘村委支付“土地赔偿费”。赫山区法院一审认为,赵家塘村委以及曹长安所在的村民小组,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确定曹长安所得的土地补偿费的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曹长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驳回了曹长安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无奈之下,曹长安向赫山区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认为,曹长安所要求支付的,实际上是自己拥有长期使用权的山地被占用后产生的承包土地租赁费。但他使用了“土地补偿费”这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法律专有名词。赫山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土地补偿费”是特指“对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后的补偿”,受益主体不是单个农户,而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具有成员资格的人。正因为如此,承办法官便认为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不当,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当向当事人提醒。”该负责人解释,法官有这个职责。经检察机关抗诉,省高院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赫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随后,赫山区法院作出判决,根据曹长安被占用林地的比例(70%),判决赵家塘村委向曹长安支付土地租赁费29750元。

  记者彭滔 通讯员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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