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上午,长沙中院对“千万富翁雇凶伤人案”二审公开判决,依法驳回上诉人邓文兴等人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去年,浏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邓文兴因犯故意伤害罪和脱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妻子柳青、家中保姆夏平华等涉案12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判后,邓文兴表示将上诉。
长沙中院二审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邓文兴及邓少烽(已因本案被判刑)承揽工程施工过程中,受害人杨某多次从中阻挠。2007年7月左右,邓文兴与邓少烽商谈报复杨某,两人商定共同出资10万元,由邓少烽出面雇人废掉杨某的腿脚,使其残废不能走路。
2007年9月21日凌晨3时许,三名男子各持凶器,对杨某的腿部、手部、头部等部位实施打砸、砍击。经法医学鉴定,杨某左膝不完全离断,左大腿截肢,左手掌骨、右食指开放性骨折,所受损伤属重伤并4级伤残。
长沙中院认为,上诉人邓文兴为泄私愤,伙同同案人邓少烽雇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砍、砸等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并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邓文兴在依法被关押期间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应依法数罪并罚。一审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判决合理。
长沙中院依法驳回上诉人邓文兴等人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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