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21日讯(记者 黄磊 通讯员 何超群 陈萍) 在2011年9月26日至2012年2月29日“清剿火患”战役期间,湖南将对辖区未发生亡人火灾的公安消防支队奖励人民币100万元。今天,湖南省公安厅紧急制定出台《湖南省公安机关“清剿火患”战役十项奖惩规定》,设置专门奖励基金,明确奖惩措施。
对被公安部评为全国“清剿火患”战役工作先进单位的公安消防支队、公安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省公安厅按公安部的奖金额度等额实施奖励;对在“清剿火患”战 役中工作突出的个人,被公安部评为先进个人的,省公安厅除按公安部的奖金额度等额实施奖励外,另记(报)二等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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