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新晃5月23日讯(通讯员 严继橙)5月21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纵火烧毁自家房屋危害公安全的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现年26岁的被告人李某系新晃侗族自治县凉伞镇冲首村村民。2011年11月7日21时许,李某在自己家中与父亲李某某喝酒后,向父亲要钱未果而与父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心生怨恨,遂用打火机放火烧毁产权属于其父李某某的房屋一栋,并殃及邻居李某家的屋檐;经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烧毁的物品损失计人民币25278元。
新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遂酌情从轻处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