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靖州5月18日讯(通讯员 杨春)5月16日,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秦某因对吴某实施强奸(犯罪中止),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经查,被告人秦某跟随父亲在靖州县城做零工,2010年5月在靖州县城一网吧认识了初二学生吴某(13周岁),之后便经常去学校门口等吴某放学,与其来往。吴某对来自秦某的“好感”并不拒绝,而是迷糊中默认这种暧昧关系。2010年8月8日下午秦某将吴某骗至靖州县艮山口乡秦某家中,欲与吴某发生性关系,吴某不从,其便使用暴力来压制吴某反抗,吴某割腕相逼,秦某方才中止。次日,秦某路遇找寻吴某的家属,料想事态严重,逃往广州。
吴某告知其父母事情经过,父母报警,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2011年10月12日秦某向靖州县公安局自动投案。秦某虽辩称二人系男女朋友关系,但不影响对其罪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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