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和《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选任36名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道正派,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2、年满二十三岁,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3、能够反映社情民意和对案件作出社会评价;
4、关心检察工作,有时间参加监督活动,有较强的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
5、湘潭市内常住公民。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的,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二、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和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规定的七种情形实施监督。
(二)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建议。
三、履职保障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三十六至四十条的规定,保障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履行。
四、名额分配
市直单位8人(至少2名女性),岳塘区、雨湖区、湘潭县、湘乡市各6人(其中至少有1名女性,组织推荐的3人、个人自荐的3人),韶山市4人(其中至少一名女性,组织推荐2人、个人自荐2人)。名额及地区分配可视情形做适当调整。
五、选任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5月21至30日。
2、报名地点。在湘潭市人民检察院设置报名点,接受市直机关单位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报名,在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设置报名点,接受本辖区内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报名。
3、报名要求。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报名分别填写《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推荐表》和《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自荐表》,提交近期一寸彩色正面证件照三张,身份证及学历证明(包括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推荐须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村委会)相关证明。
4、资格审查。各报名点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二)评选。初审合格人数超过分配名额2倍的县市区,由该县市区检察院进行初评,按分配名额1:2的比例产生推荐人选;初审合格人数未超过分配名额2倍的,各报名点将初审合格人员直接上报。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对各县市区推荐或上报的人选分县市区进行评选,产生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评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三)考察。由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拟任人员进行考察。考察中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四)公示。在《湘潭日报》、红网及拟任人选居住地所在小区或村组,对拟任人员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五)作出选任决定并颁证。公示结束后,对没有发现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拟任人员,由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作出选任决定并颁发证书。
(六)公布名单。在《湘潭日报》、红网公布人民监督员名单。
六、任职期限
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七、报名联系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报名点设该院研究室,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报名点设在公诉科,其他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报名点设在办公室。
湘潭市检察院联系人:张向阳电话13007320487岳塘区检察院联系人:曾奕电话:13203209551
雨湖区检察院联系人:杨艳电话:13789325458
湘潭县检察院联系人:黄丽电话:18673233555
湘乡市检察院联系人:沈泳洪电话:13973273200韶山市检察院联系人:丹阳电话:13037323166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潘爱民 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副主任:彭德清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副主任:刘晓红 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成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江山 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
刘湘辉(女) 市妇联副主席
李进兰(女) 市政协文卫法制群团委主任
陈金亮 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主任
沈裕厚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杨继光 湘潭电视台法治频道总监
张永红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罗伟 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
钟晋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喻名乐 湘潭日报社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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