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起安全事故都令人沮丧而黯然,如果是无法避免的天灾,尚可感叹无奈、无力,如果是人祸则不可宽恕。
5月19日8时30分左右,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境内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炎汝(炎陵至汝城)高速公路第十三合同段,一辆运送炸药和雷管(共240千克)的低速载货汽车,在八面山隧道内发生爆炸,造成20人死亡、2人受伤。
每一个生命的不幸逝去都让人痛惜。痛定思痛,理应追问,谁导演了这幕惨烈的悲剧?这幕悲剧背后又隐匿着多少残酷的细节?
这起爆炸事件有不少关键词,比如炸药和雷管,再比如人货混装。该事件的具体原因待考,但从国务院安委会的最新调查,可知事因的一鳞半爪。国务院安委会发布的通知强调,“……特别是对各种运输车辆、通勤班车等要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严禁临时租用非营运的社会车辆(船舶等)用于运送工人、材料和民爆物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杜绝人货混装等违规现象”。
从中可以看出该事件既存在临时租用非营运社会车辆运输民爆物品,也存在人货混装。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交通安全法》,还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无论是炸药还是雷管,都是极其危险的物品,人货混装就相当于在人的旁边安置一枚枚不定时炸弹,何其危哉!
此外,国务院安委会的通知还要求,“各地要从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和储存等各个环节,认真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监管措施”。即以爆炸物品的运输管理为垃就涉及多个部门,比如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安监部门,按照规定,“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试问,当地的公安机关是否严格介入、监管到位?
生命至上,安全为天,这是最朴素最直接的一个常识。谁调戏法则,法则就会惩罚谁;谁不把严明的制度放在眼里,谁就会付出代价。每一起安全事故都令人沮丧而黯然,如果是无法避免的天灾,尚可有些无奈、无力,如果是人祸则不可宽恕,而5·19爆炸案正跳跃着人祸的魅影。20条生命已经遽然离去,在血与痛的教训中是该有所警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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