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广军)《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修改稿)》从昨日起在湖南省政府法制网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6月4日前通过信函(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邮编410004)、传真(0731-89990715)或者电子邮件(lfec@sohu.com)方式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
办法规定,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食品原料处理及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设备、器具及供水、消毒、通风、照明、防尘、防鼠、防蝇、冷藏、洗涤、废水处理、垃圾存放等设施;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有健全的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另外,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25米以上;配有防雨、防尘、防污染、防虫、防蝇等设施以及加盖或者密闭的废弃物容器;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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