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章盛莉)未登记建筑,也就是那些没有产权证的建筑,如果房子要拆迁了,房屋的合法性该如何认定?昨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举行听证会,就《长 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中的认定标准、程序、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为配套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实施,规范国有土地上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市城乡规划局组织起草了该《意见稿》,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经过公开征集和报名,此次听证会共确定了28名听证代表。昨日的听证会上,未登记建筑合法性的认定标准、对违法建筑的处理等问题成为听证代表们关注的焦 点。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人表示,这是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首次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举行听证,其目的就是为了广泛听取民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意见稿》将根 据此次听证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完善和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
■关键词
1987年1月1日
对未登记建筑的认定,《意见稿》提出,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以省、市测绘部门的航拍图和地籍清查资料为依据;1987年1月1日以后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许可执照为依据,其房屋的面积、结构、使用性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照及档案记载为准。
会场声音
对于这个时间点,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人解释说:“国务院于1984年1月5日颁布《城乡规划条例》,长沙市于1987年完成长沙市城区航拍及地籍调查。由于《城市规划条例》实施之前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造成部分未登记建筑。所以此次《意见稿》参照1987年航拍及相关地籍调查资料,对1987年以前兴建的建筑,按合法建筑对待。”
听证会上,雨花区征收办的代表提出,长沙市城市房屋1988年、1989年进行清查大行动,并定权发证,而且《城市规划法》是1990年4月1日施行的,因此建议将未登记建筑认定标准的时间节点定为1990年1月1日或者1990年4月1日,更加合理。
■关键词
临时建筑
《意见稿》提出,对认定为合法的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移送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会场声音
“违章建筑应该消灭在萌芽状态。”听证代表杨女士对违章建筑的危害深有感触,她提议,每年对违章建筑进行公示,用社会监督的力量来震慑违章建筑行为。
从事过征拆工作的段女士站在被征收人的角度,提出“证内违章”的建筑应予以合理认定和补偿。她认为,这些“证内违章”建筑当时办产权证时已经处以相应罚 款,如果没有影响到交通、消防、绿地、环保、防灾等方面的要求,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角度,征收时应该予以适当的补偿。
■关键词
法律责任
《意见稿》指出,被征收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严禁弄虚作假。弄虚作假、提供伪造证明文件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场声音
听证代表徐先生表示,对违章建筑的执法应该严明公正,普通百姓建的违章建筑接到举报要拆除,单位建的违章建筑也应该拆除,这一点在法律责任上要予以明确。
“在征拆工作中,对于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行为要‘零容忍’。”一位旁听代表提出,如果国家公职人员在房屋征拆中不坚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应该一律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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