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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岁娭毑跟75岁弟弟打房产官司因20多万拆迁款

来源:潇湘晨报 2012-04-24 08:26:52

    为了一套房子,95岁的程惠(化名)和75岁的弟弟程忠(化名)打起了官司。程娭毑认为,地是父母给的,房子是自己建的,当然得归自己。程忠则认为,姐姐说过要把房子给自己,“说话算话”,房子当然是他的。这套房子到底该归谁?经过3年时间,一审程娭毑败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房子归程娭毑。

    一审时女儿证言母亲曾要赠与

    20世纪70年代,程娭毑在程忠开福区青竹湖镇某社区的房屋边建了两间房。关于这两间房的宅基地,程娭毑认为是父母遗留下来的,程忠却认为是哥哥以前给他的。两人因此闹了十几年。

    2009年12月,程娭毑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子左侧的两间房为自己所有,并要程忠立刻腾空房屋。2011年4月,开福区法院一审驳回了程娭毑的请求。一审时程娭毑之所以败诉,最重要的证据是,程娭毑的二女儿曾上庭作证,证明程娭毑曾经说房屋要送给程忠。“她(程娭毑)曾说将房屋给舅舅(程忠)。”二女儿在庭上说。

    可是程娭毑说,自己只是说将房屋给弟弟使用,从来没说过要将房屋所有权给他。随后,程娭毑上诉到长沙市中院。

    二审认为不能证明有赠与承诺

    为程娭毑免费打这场官司的,是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李升平。认真查阅案卷后,李升平认为一审时证人的证言是单方面的,即使程娭毑向二女儿表示过将房屋赠给程忠,但只要上诉人没有用行为实行自己的赠与,此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另外,程忠对房屋进行了重大修缮,且程娭毑没有提出异议,是不是构成房屋所有权的改变?李升平认为,修缮是基于程忠生活使用的需要,就算程忠花钱修缮房屋,程娭毑没有反对,也只能形成两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

    在一审败诉近1年后,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赠与的事实是否成立。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赠与人对受赠人应当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在这件案件中,除了程娭毑二女儿的证词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程娭毑有赠与房子给程忠的表示和行为,顶多只能证明程娭毑跟女儿说过要把房子赠给程忠,不能证明程娭毑对程忠有了赠与承诺。其次,一审认为程忠对房屋进行维修,程娭毑没出钱,推断房屋已经实际赠与,二审法院认为,该推断依据不足。两人是姐弟关系,依据常理,弟弟为姐姐修缮房屋,代为管理同样符合常理,因此认定赠与成立不当。二审法院最终确认房子左侧的两间房为程娭毑所有,程忠15日内腾空房屋。

    “二女儿很久没来看我了”

    昨日下午,记者在程娭毑大女儿家见到了她。95岁的程娭毑现在每天都要打针吃药,耳朵也听不大明白了,但精神状态还不错。程娭毑说:“二女儿很久没来看我了”,她很想念。

    为什么要争这套房子?记者了解到,这套房子将来可能会拆迁,大约可补偿20多万元拆迁款。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

    王剑 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

    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仍有人认为赠与合同类似保管合同、寄存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要件,这是一种误解。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诺成性合同。赠与合同的成立并不以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为法律要件。比如,甲说要送一个戒指给乙,乙满心欢喜地接受了,那么赠与合同就成立了。但是,赠与合同比较特殊,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主要是考虑到难免有赠与人因一时冲动而欠考虑,随意许诺。同时,也因为赠与合同毕竟是无偿合同,即使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允许赠与人可以因自身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的诺成合同的主要区别。甲经过仔细思考,决定不送戒指了,乙并不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但如果甲要卖一个戒指给乙后又反悔,那就是甲违约。当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也不是绝对任意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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