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湖南

长沙司法局:给第三者的分手费配偶可要回一半

来源:潇湘晨报 2012-02-14 08:33:03

    本报记者任文婧 长沙报道

    丈夫外遇,分手时为解决麻烦,支付了第三者一笔青春损失费,妻子能要回这笔钱吗?妻子认识了一个情人,并给他买了一套房子,丈夫此时能怎样为自己维权?昨天,长沙市民徐女士和王先生分别在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官方微博(http://weibo.com/cs12348/profile)留言,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咨询。

    丈夫给小三的“青春损失费”能要回吗

    徐女士与丈夫做点小生意,以前日子艰苦时,两人很恩爱,“家里情况刚好点,他就出去找了个女的。”丈夫的出轨行为让徐女士很伤心,她想离婚,但为了孩子,两人决定继续走下去,丈夫也发誓要跟第三者一刀两断。

    “那个女人天天跑到我们店里大吵大闹,要我们赔她一笔青春损失费。”这笔钱,徐女士怎么也不肯出。可徐女士的丈夫为了息事宁人,私底下偷偷给了几万元给第三者。得知丈夫给钱的事后,徐女士气不打一处来,“这些钱都是我们辛辛苦苦做生意赚来的,凭什么要给她?”

    12348法律咨询热线律师王婷表示,徐女士有权请求“第三者”返还老公给的“青春损失费”中属于自己的一部分。“青春损失费”在男女解除同居关系中经常涉及,但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支持。但是如果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法律是不禁止的。徐女士的丈夫用夫妻的共同财产支付“青春损失费”,已经损害到徐女士的利益,徐女士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一部分。

    妻子为小三买了房子怎么办

    王先生也碰上了与徐女士类似的情况。他和妻子1998年结婚,两人用全部积蓄开了一家公司。由于生意上的往来,妻子认识了一名男子,两人来往越来越密切,发展成了情人关系。为此,王先生和妻子多次争吵,可是为了孩子和事业,王先生希望妻子迷途知返,不愿意离婚。谁知近日王先生却发现,妻子偷偷用公司的钱为情人买了一套房子,打算离婚后与其一起居住。

    12348法律服务热线律师王焕清表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如果夫妻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属于无权处分,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王先生的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给情人购置房屋,属于侵犯王先生共有财产的行为,王先生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返还财产,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分享到:

相关报道

新闻排行榜

  1. 1上周新闻图集精选-侗寨灰烬与记忆
  2. 2常德细菌战受害者协会举步维艰
  3. 3常德细菌战幸存者难忘惨痛历史(图)
  4. 4通道侗寨灾区学生重返校园
  5. 5衡阳城管粗暴执法网友热议
  6. 6湘乡原副市长贪贿获刑15年
  7. 7长沙启动物业维修金管理试点
  8. 8耒阳15死矿难鉴定为重大责任事故
  9. 9国足今天下午抵达长沙备战威特
  10. 10去年长沙日均离婚42对 80后为主

专题-访谈更多>>

一帮一整体援建通道受灾家庭

2月13日15时许,怀化通道独坡乡新丰村、骆团村发生严重火灾,500余人受灾[详情]

热点视频更多>>

新闻图说

时尚美图

饕餮美图

娱乐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