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10月27日讯(记者 秦慧英)记者今天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由于我省今年大幅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省本级2011年度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标准也将相应上调。从11月1日起,省本级失业保险金标准由680元/月,调整为816元/月,月标准提高136元;与之挂钩的门诊医疗费标准也由每月34元调整至每月40.8元,月标准提高6.8元。
此次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和门诊医疗费标准,是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2011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以及长沙市执行每月1020元最低工资标准的实际情况而实行。
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我省失业保险发放标准,失业人员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以领取个人月失业保险金5%的门诊医疗费。此次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费最低标准每人每月共调高了142.8元,增幅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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