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摊贩须个人实名经营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划定经营地点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登记,记录经营者的姓名、住址、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信息,发放食品摊贩登记证。

  食 品摊贩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食药监部门要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和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 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通过本级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指定区域外的流动食品摊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查处、取缔。

  食 品摊贩还应当遵守下列条款:个人实名经营,并在醒目位置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制作、销售冷荤食品;烹调工艺和操作过程符合卫生安全要 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文件;售卖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配有防尘、 防蝇等保洁设施;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提供场地者最高罚3000元

  根 据《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和小餐饮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网址、电子邮箱,接受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举报者;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单位,并通知投诉、举报者。接受移送的单位应当依法处理,不得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