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 刘姿言 通讯员 谭 洁)

  1993年至2003年,沈某伙同张某、李某、孙某、王某(均已判刑)等人入户盗窃作案33次,盗得现金、首饰、香烟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8371.95元。昨日,记者从华容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责令沈某向被害人退赔所盗财物。

  1993年7月、2001年11月至2003年6月期间,沈某伙同张某、李某、孙某、王某等人,先后到华容县某公司家属楼中庄某家、颜某家、华容县某局家属楼中胡某家等33户人家,撬门入室,盗走金首饰、现金、手表等共计价值人民币118371.95元。法院审理认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所盗窃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赔,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