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熊先生来电咨询:我儿子今年15岁,在苏州打工。前几天,我儿子的部门经理给他10元钱,让我儿子帮他买张刮刮乐彩票。买回来后,我儿子和他经理一刮,该刮刮乐中了一等奖25万元。经理说只给我儿子8000元钱作为感谢。请问,该刮刮乐是我儿子买的,属不属于我儿子所有?其经理只给8000元是否公平、合法?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梁庆梅解答:中一等奖的刮刮乐是你儿子经理的,你儿子没有所有权。从你叙述的情况看,部门经理给你儿子10元钱,让去帮他买彩票,在你儿子和部门经理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委托代理关系,部门经理是委托人,你儿子是代理人。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依据上述规定可知,你儿子应当把买回来的彩票交给部门经理,也就是说部门经理是该彩票的所有权人。你儿子只是接受委托去购买彩票,彩票买回来后应当交给委托人——部门经理。因此,你儿子对该张彩票不享有所有权。部门经理愿意拿出8000元作为对你儿子的酬谢,应该是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法。只要是他自愿给的,即可欣然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