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 1月20日凌晨,长沙市雨花区某酒店前,汨罗男子干某正把偷来的东西往自家车的后备厢里运时,被民警逮个正着。另一同伙李某见有警察“出没”,早已逃之夭夭。
6月10日,因犯盗窃罪,干某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我不是主犯。”站在被告席上,干某反复说着这句话。1月19日深夜,熟人李某打牌输了钱,便坐干某的车去借钱。钱没借到,李某便决定去偷。“他说不用我动手,我只要坐在车里等。”干某说,自己一时头脑发热,就答应了。次日凌晨0点30分,在雨花区朝晖路附近,两人发现了停在路边的一辆黄海越野车。干某用自己车上的伸缩警棍砸破了车窗玻璃后,李某从车中拿走名牌酒、名牌烟等2370元财物。随后,以同样的方式,两人从一辆路虎越野车上偷了两条名贵烟。干某说,第二次他只是帮忙看看附近有没有保安,并没有参与盗窃。
法官杨勇介绍,当存在两人及以上的共同犯罪时,按照作用的大小来区别主犯与从犯。同一个案件中,可能存在多个主犯而没有从犯。此案中,干某为李某提供了盗窃工具,且亲手砸坏了车的玻璃,并在第二次盗窃时,其为李某望风,帮助顺利完成了犯罪。“更重要的是,干某的支持增强了李某的犯罪意念。”
(潇湘晨报 记者刘双 实习生杜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