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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七不准”禁党员干部参与非法集资

A-A+2014年6月10日17:22三湘风纪网评论

  近日,湘潭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联合发出通知,严禁党员干部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据了解,湘潭是我省第一个出台此类文件的地州市。对此,湘潭市纪委的相关负责人称:出台此类意见是未雨绸缪,旨在严肃党纪政纪,规范党员干部从政行为,给全社会作出正面示范。

  《通知》明确全市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不准有以下七种行为: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组织、从事、参与民间高利贷活动;组织、从事、参与高利转贷行为;为民间高利贷活动提供担保;为高利借贷活动、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方便和保护;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投资或出借资金等形式获取高额收益回报;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无偿或低息借款,高利出借资金给管理和服务对象。

  《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排查摸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健全机制制度。市管干部要把参与民间融资情况列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范围,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对违反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及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湘潭市纪委 蒋小文 易新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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