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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男教师当众猥亵

A-A+2014年5月31日09:14华声在线评论

  [摘要]老师当众猥亵女学生,获刑8年半 临时监护人监护不力致小孩溺亡,判赔6.5万元

  本报5月30日讯 男教师以女学生上课不专心为由,先后当众猥亵,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带亲戚家孩子外出玩耍,结果把孩子落下,最后竟在洞井内发现了孩子的尸体,临时监护人赔偿65000元……今天上午,湖南省高院在“六一”来临之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湖南法院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3年至今年4月,全省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000余件,判处未成年刑事被告人2100余人。在刑事处罚方面,免除处罚或从轻处罚的人数占全部犯罪人数的84.43%。目前,全省16个基层法院设立了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案例一】 男教师猥亵儿童,获刑八年六个月

  2012年至2013年上半年,时任嘉禾县某小学的数学老师曾星明,在上课时常以女生不专心听课为由,在课堂上先后对女学生雷某、邓某等多人实施猥亵。事情被曝光后,曾星明被刑拘。嘉禾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星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人民教师的身份给社会造成极坏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点评:课堂是公共场所,曾星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多名儿童的犯罪行为,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二】 小孩溺亡,临时监护人判赔六万五

  2011年8月12日17时许,回辰溪县仙人湾瑶族乡千丘田村探亲的翟有花准备带儿子去村外洞井边玩。途遇亲友吕善妹,在寒暄后,也带着吕善妹的儿子一起去玩。翟有花在洞井下方水渠里给自己儿子洗完澡后即独自回家,直到吕善妹跑来找孩子时,两人才发现吕善妹的孩子已在洞井内溺亡。辰溪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翟有花赔偿原告吕善妹经济损失65000元。

  点评:在民事审判领域,要贯彻落实“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理念,监护人的口头约定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本案被告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作为受害人的法定监护人,未能正确履行其监护职责,自身存在过错,可以相应减轻相对方的民事责任。

  【案例三】 遭遇家暴,女孩写信求救

  女孩张某4岁时父母离异,之后由父亲张开俊抚养。张开俊嗜酒,醉后经常打骂女儿。2011年3月19日深夜,张开俊酒后将已入睡的张某叫起来殴打,将张某的左脸打肿致伤,张某自此不敢回家;同月26日,张某向司法部门写信求援,要求跟随母亲胡友珍生活。浏阳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一、禁止张开俊威胁、殴打张某;二、禁止张开俊限制张某的人身自由。后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张某由胡友珍抚养。

  点评:这是我省发出的全国第一道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开创了以裁定的方式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先河。本案的成功调解,既保障了张某的人身安全与自由,也消除了其心理阴影和思想包袱。

  专家观点

  “父母应成为一个守望者”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更应该成为一个守望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主任钟玺波指导全省少年法院工作已有6年,在她看来,社会上普遍发生的青少年犯罪,其主要原因还是在家庭不健全、不和谐,还有父母在教育方式上的不科学。

  对于矫正问题青少年,钟玺波认为,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偏弱,但具有很强的可塑造性,这对矫正其不良嗜好很有帮助,这需要从家庭到社会爱心义工的每一个环节来支撑,“家庭教育是基础,学校是正面教育的强有力补充,社会是多元化的补充,而司法则是靠打击来进行教育。”

  连线

  长沙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七成调解结案

  本报5月30日讯 2011年9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我省法院系统先河,设立了独立建制、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合一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负责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各类案件。截至目前,长沙中院已指导长沙市开福区、雨花区等6个基层法院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据统计,3年来,长沙市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审理的各类案件达3032件,其中调解结案率超过70%。

  此外,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长沙法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被告人,只要符合法定的保护情形,坚决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对三年以下未成年人判处非监禁刑比率达八成。迄今为止,长沙法院通过教育、感化以及社区矫正等延伸工作,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没有一人重新走上犯罪道路。(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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