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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夫妇为让儿子生二胎 解除与养女收养关系

A-A+2014年5月24日08:30今日早报评论

  早报讯 “单独二胎”,是我省2013年11月新发布的生育政策,指的是夫妇双方一人为独生子女,第一胎非多胞胎,即可生二胎。

  日前,象山法院受理的一起解除收养关系案,就与该政策有关。

  为儿子生二胎

  解除养女收养关系

  王某夫妇都60多岁了,在上世纪80年代初育有一子,之后夫妻想要再生育一个女儿,但正好赶上了1982年的计划生育政策,想要生女儿的计划,就被搁浅了。

  几年之后,王某一亲戚生了个女儿,但亲戚想将女儿送人。王某与亲戚的想法不谋而合,王某夫妇收养了女儿琪琪(化名),同时将琪琪的户口落在自己村里,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琪琪一直很孝顺,与王家关系和睦。

  2005年,琪琪有了嫂子,且有了可爱的小侄子。原以为一家人就这么相安无事地继续生活下去,可自去年年底开始,琪琪一家为“单独二胎”发生矛盾。

  嫂子认为,琪琪的哥哥其实是独生子女,如果想要再生个孩子,又避免计划生育部门的罚款,那只能让王某夫妇与琪琪解除收养关系。

  嫂子的肚子渐渐地显露,计生部门不断地催促。王某夫妇一方面拗不过儿子儿媳,另一方面也想再要一个孙子女,就一纸诉状将养女琪琪告上法院。

  在法院调解过程中,琪琪表示愿成全父母及哥嫂的愿望,同意与王某夫妇解除收养关系。

  解除收养关系后

  儿子恢复为独生子女

  琪琪是被收养的,那么,他的哥哥就不能属于独生子女了吗?琪琪和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她还有没有义务再去赡养父母?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振良认为,我国直到1992年4月1日才实施《收养法》,而琪琪系在1992年4月1日前被收养,因此,虽然琪琪的养父母王某夫妇当时收养的条件,并不符合目前《收养法》规定,但当时的法律,并不要求收养人需无子女,且不能规避计划生育政策等,因此,双方构成事实收养关系。

  据法律规定,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上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若王某夫妇与琪琪未解除收养关系,则王某夫妇的儿子并不属于独生子女。当然如果解除收养关系,则因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因此,王某夫妇的儿子即行恢复为独生子女。(通讯员 曹赛萍 赖臣 本报记者 王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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