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22日讯(通讯员 赵泽宇 记者 何淼玲)因大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74岁的母亲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最近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胡某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每月回家探望母亲两次。
这是自2013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株洲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第一宗精神赡养案件。
家住株洲市天元区花园二村的齐娭毑74岁了,靠退休金和收取房屋租金过日子,近年来身体不太好,由3个儿女轮流照顾。目前,她和小儿子一起住。2013年8月,齐女士病危入院。住院期间,大儿子胡某从未探望,也未给予过问候。一怒之下,齐女士将大儿子告上法庭。
胡某和妻子凌某都已下岗10多年,二人一直在外打零工。胡某称,在2012年以前,相比弟弟妹妹,自己对于母亲的照顾更多。2012年后,逢年过节他会给母亲一些钱物,但对老母亲的照顾变得少了。虽然自己的经济条件并不宽裕,但在法庭上,胡某仍表示,愿意支付母亲每月的生活费并前往探望。
经过两次庭审,法院最终判决胡某支付老母亲住院医疗费1225元,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并且每月必须回家探望两次。
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该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