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4日11时许,一名姚姓男子从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办公楼楼顶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发生后,怀化市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展开全面的调查,情况如下:
一、接处警情况
2014年5月14日10时37分,怀化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市检察院楼顶有一男子坐在楼顶上,可能要跳楼”。接警后,市指挥中心当即指令鹤城公安分局巡警大队出警,巡警大队民警于10时41分赶到现场,发现一名男子坐在人民检察院办公楼楼顶准备跳楼,民警马上请求消防和120支援,并安排一组民警在一楼维护秩序和警戒,另一组民警迅速赶到楼顶,发现姚某双脚悬空,面朝迎丰路坐在楼顶防护墙上,天气情况阴天小雨,防护墙较湿滑,有坠落危险。民警与赶来的市人民检察院王副检察长等进行劝导,姚某开始对劝导不予理睬,在这种情况下,王副检察长亮明身份,并讲“你有什么事讲清楚,我帮你解决”,姚某说我的问题你们都解决不了,并始终不肯从楼顶防护墙上下来。11时04分左右,姚某从楼顶防护墙上坠落。随后120救护人员赶至现场,立即将该男子抬上救护车送往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死者基本情况及诉求
死者姚天生,男,1951年2月15日生,家住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泸溪县。经查,2002年8月辰溪县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010年5月20日姚某刑满释放后,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1年1月5日被该院驳回申诉;其后姚某以相同理由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2年8月11日被该院驳回申诉。2013年5月15日,姚某同样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寄送申诉材料。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于2013年5月17日将该信访材料转交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该院接到交办函后对该案进行了复查,并于2013年8月20日将复查结果报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2013年12月27日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姚某绑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三、调查走访情况
经警方调取现场监控视频、调查走访,2014年5月14 日9时18分,姚某到市人民检察院门卫室登记后,门卫刘某将姚某带至检察院检务接待中心,接待中心工作人员罗某通知市检察院控申科办案干警舒某接待,舒某接待了姚某,问明了上访事项,进行了答复和解释,并告之姚某可按程序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姚某听后情绪比较平稳,没有发现异常情况。9时40分,姚某离开检察院接待中心,走到检察院外迎丰路的人行道上,并坐在绿化带处。9时48分,姚某又进入检务接待大厅,并坐在大厅凳子上休息。9时56分,姚某从检务接待中心经过人行道走向检察院大门的门卫室,经门卫室进入检察院大院,并从B栋的楼梯间上至办公楼顶楼7楼。10时37分,报警人孙某发现姚某在检察院检务接待中心顶楼的防护墙上,并拨打110报警。
经警方对现场勘查发现,在姚某的随身物品中发现身份证,手机一台,现金200多元,健胃药品和止痛药品各一瓶。
警方对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姚某申诉案过程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据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承办人反映:姚某自称患有癌症,并提供了湘西州人民医院的诊断报告一份。经警方到湘西州人民医院核实,姚某确实患有直肠癌。
综合现场勘查、调查走访、调取视频资料及对尸体尸表检验获取的证据材料证明,死者系自行坠落导致死亡,未发现死者生前与他人发生正面冲突。
姚某坠楼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省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组成专门班子,依法全面调查处理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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