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曾妍 文勇军 何炜)由于普通话考试未达到二级乙等,师范类的一名毕业生无法拿到学位证,而将母校告上了法庭。前日,郴州市苏仙区法院一审宣判,判决驳回该名学生的诉讼请求。
2013年6月, 在湘南学院就读计算机科学系(师范类)的小蒋被告知,由于其普通话考试没有达到二级乙等,学校只能向其发放毕业证,不能发放学位证。交涉未果,小蒋将母校告上法庭。
苏仙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于3月20日进行了公开庭审。小蒋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并没有将普通话与英语四级考试作为颁发学位证书的依据,学校应当颁发学位证书。湘南学院则认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湘南学院是有学位授予权的单位,有权对学生的学业水平作出评价;此外,学校在新生入学阶段,向小蒋发放了印有有关学位、普通话水平规定的相关内容的学生手册,小蒋对授予学士学位须普通话达到规定水平的要求是知道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湘南学院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是具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对于师范类专业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未达到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符合规定。小蒋因其普通话水平未达到二级乙等的等级,湘南学院只给予他毕业,未授予其学士学位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