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桂东站3月21日讯(通讯员 丁锦超)近日,一起由“妻子”拿着“丈夫”酒后书写的借条到法院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被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依法判决予以驳回。
均已离异的原告黄某(女)与被告刘某(男)于2010年上半年相识,不久便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7月份开始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2011年8月28日晚上,刘某陪朋友喝完酒回家,黄某趁着刘某在醉酒状态下,强烈要求刘某对自己表诚意和给自己的父母一个交代为由,要求其出具了一张今借到黄某现金50万的借条。后双方感情破裂,2012年11月14日,黄某持上述借条向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归还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黄某是趁被告刘某醉酒后,要求其出具的50万借条,并非刘某真实的意思表示,况且黄某既不能说明借款的时间、地点、支付方式以及借款的利率、期限和借款用途,也不能提供充分完整的证据来佐证借款事实的成立,故虽然黄某持有刘某所写“借条”,但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50万元的借贷关系。因此,原告黄某主张被告刘某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