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子为生二胎嫁给前夫舅舅 前公公“牵线”
新快报讯 佛山的钟女士(即文中的“阿秀”)在前公公的撮合下和前夫的舅舅“结婚”,申请了再婚生育指标并生下一名男婴。后计生部门以“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为由向其征收26万多元社会抚养费,阿秀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详见新快报2013年12月18日报道)。案件经一审二审,佛山中院昨日公布这起备受关注的“指标门”行政征收案的终审结果:驳回阿秀的上诉,维持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禅城卫计局)作出征收26.2万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回顾
卫计局认定违法生育
2010年3月,就在刚为前夫彭某忠生下女儿快满一年的时候,阿秀和彭某忠办理了离婚手续,女儿约定由前夫抚养。2011年11月,阿秀和现任丈夫李某石领取了结婚证,介绍人是钟女士的前公公。2012年4月,李某石陪同再次怀孕的钟女士,到禅城卫计局申请生育指标。
受理申请期间,有人举报阿秀是假结婚骗生育指标,婚后还继续和前夫同住。禅城卫计局随后调查发现,这位李某石竟是阿秀前公公的小舅子。
卫计局找到在韶关南雄的李某石调查。在调查笔录里,李某石称,他总共只见阿秀三次,一次是见“未婚妻”,一次是在婚姻登记处,第三次是得知阿秀有孩子后,陪她去办准生证明。李某石表示从来都没和妻子阿秀一起住过,“(孩子)不是我的”。
卫计局调取入院记录、住院病案等病例记录查看,发现里面根本没有李某石的身影,在联系人一栏填的却是阿秀前夫彭某忠的名字。
2013年6月17日,禅城卫计局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拟向阿秀征收26.2万元社会抚养费,遭到拒签。同年7月29日,该局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阿秀违法生育,应缴纳26.2万元社会抚养费。阿秀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维持上述行政行为,后阿秀提出上诉。
终审
行政处理程序合法 维持原判
阿秀的代理律师在二审中提交了其小儿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及《人生档案》,证明孩子的父亲是李某石。对此,禅城卫计局抗辩称,阿秀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上述新证据,因此不能用来证明自己所作的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阿秀的律师称,彭某忠是出于人道主义才到医院陪产。“小儿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及《人生档案》上父亲一栏分明写着李某石,父亲不是他是谁?”
佛山中院终审认为,禅城卫计局作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具备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定职权。该局受理群众投诉后,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先后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和征收决定书,并告知上诉人阿秀相关权利义务,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焦点
再婚生育保护的是未生育方的生育权
结婚生子≠婚生子?
阿秀的律师表示,阿秀再婚前只生育了一名子女,且离婚时,女儿由前夫抚养。再婚的丈夫李某石之前并未生育,两人的情况完全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无需缴纳任何社会抚养费。
禅城卫计局则认为,阿秀再婚后有配偶,又与丈夫以外的第三人生育子女,违反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婚内超生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佛山中院行政庭审判长郭赟认为,从行政立法的目的来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再婚夫妇一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是为了保护未生育方的生育权。因此如果再婚所生子女不是未生育一方的骨肉,则不能适用该条。
阿秀律师称应由被告方提出申请
为什么不做DNA鉴定?
郭赟表示,阿秀在二审期间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及《人生档案》,只能说明李某石是阿秀的现任丈夫,是阿秀儿子法律意义上的父亲,无法证明二者的血缘关系。
郭赟说,由于本案所涉的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属于个人私密,且实施时具有一定隐蔽性,只有阿秀两夫妇愿意配合,禅城卫计局才能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生育的情况。因此,客观情况决定了禅城卫计局即使穷尽所有正当手段,都只能初步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相较而言,阿秀夫妇只要做一个DNA鉴定,就能证明第二胎是否两人所生,具有足够的举证能力和优势。所以当禅城卫计局初步证明存在违反计划生育事实后,阿秀认为行政行为错误,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据了解,一审期间,主审法官曾主动询问原告阿秀的律师是否提出DNA鉴定,律师当庭表示不申请。“我们认为既然是被告方提出小孩是非婚生子女,那应该由被告方来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