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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长沙市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发布

A-A+2014年3月14日07:53星辰在线-长沙晚报评论

  本报讯(记者 李金)在“3·15”来临之前,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了维权座谈会,发布了《长沙市消费维权蓝皮书》,通报了“2013年长沙市的消费维权十大案例”等市民关心的问题。

  案例1

  商场购物摔伤赔偿案

  2013年1月,消费者周女士的丈夫罗某向宁乡县局12315申诉,称周女士在宁乡县白马桥乡某超市消费时,不小心在该超市水产区摔倒,后经医院鉴定为右小腿当面骨骨折。该超市支付了部分医药费用,周女士住院治疗3天后,超市拒绝再支付费用。经工商工作人员调查,消费者摔倒的主要原因是周女士当天购物时脚穿高跟鞋,且超市水产区地面有少量积水。2013年1月28日下午,白马桥工商所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的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达成协议:1、双方握手言和;2、鉴于被诉方水产区地面有积水,应负主要责任,一次性赔偿周女士损失40000元。

  案例2

  药浴美容纠纷案

  消费者余女士3月25日向12315申诉称:在韶山路某美容院做了一个药浴美容项目,费用18800元,项目做了不到一半后脸上和眼睛都出现肿胀,并迅速蔓延到全身,医院诊断为过敏反应,但美容院坚称是正常的排毒反应,不愿做任何处理,余女士要求退还药浴美容项目费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慰问费,请求工商部门协助处理。经天心工商分局新开铺工商所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美容店退还没有做完的药浴美容费用14700元;向余女士补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慰问费2400元;美容店继续做好余女士脸部护理直到康复。

  案例3

  房屋装修纠纷案

  2013年5月8日,唐先生到浏阳市工商局城郊工商所申诉,称其2012年10月30日将购买的112平方米的新房交由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修费5.8万元。交房时发现装修质量有问题。后双方就此事发生争议,多次协商赔偿未果,唐先生请求工商部门帮助解决此纠纷。经浏阳市工商局城郊工商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协调,由装饰公司一次性赔偿唐先生1.8万元。

  案例4

  购买喜宴食品质量问题赔偿案

  2013年1月25日,宁乡县局沙河工商所接到曾某申诉,称其举办结婚喜宴,在宁乡县沙河市场喻某经营的批发部购买了14件创康牛牛牌酸乳味饮料和5件“泸洲老窖”白酒,共计1162元。喜宴当天发现饮料已过期,白酒有缺酒和少酒的现象,于是找经营者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沙河工商所工作人员发现生产日期有改动的痕迹,并在仓库内发现2件标为“泸洲老窖”牌的白酒,其外包装和正宗的差别不大,只是把“州”字改成“洲”字。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诉方向申诉方赔礼道歉;被诉方一次性赔偿申诉方人民币12500元。对经营者喻某涉嫌经营过期食品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另案查处。

  案例5

  购房合同纠纷案

  2013年3月17日吕女士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确认书,并一次性交纳了购房首付款224140元。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吕女士发现开发商不能提供土地使用证,认为商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要求商家退还首付购房款,商家迟迟不予处理,消费者遂寻求工商12315的帮助。经雨花分局东塘工商办调查,吕女士所述情况属实,工商办工作人员组织消费者与开发商负责人进行了现场协调,最终开发商同意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退还当事人首付购房款224140元。

  案例6

  柴油质量纠纷案

  2013年4月28日汤先生在浏阳市中国石化某加油站加了600元柴油,发票上注明销售方为浏阳佳丰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车子开了一段路程后,发动机故障灯就亮了,消费者认为加的油有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未果,请求工商部门维权。经过大瑶工商所执法人员做工作,双方达成协议:1、浏阳佳丰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预付车辆检测费用2345元;2、费用以实际开支为准,多退少补;3、检测维修费用限10000元以内,超过万元被诉方不再负责任。汤先生表示满意。

  案例7

  留学中介收费纠纷案

  2013年7月24日,刘女士向长沙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来电反映,其通过某出国留学咨询中介服务公司办理出国留学手续,合同约定中介费根据申请者专业排名计费。刘女士预交了36000元中介费,在实际留学申请批准后,发现按合同约定的计费标准只需缴纳27000元中介费,所以要求退还多收的9000元。中介公司多次推脱,刘女士无奈之下请工商部门帮助处理。后经工商部门上门协调,中介公司最终同意退款9000元。

  案例8

  交房设门槛调解案

  2013年1月9日,消费者黄女士在赤岭路某楼盘购买了一套房子,收房时物业公司要求必须缴纳半年物业费才能收房,消费者认为不合理,向天心区消委投诉。天心区消委金盆岭分会工作人员调查证实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属实。该所认为消费者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双方的标的物是房屋,而物业费则是业主和物管服务公司之间的服务消费行为,消费者只要缴纳了购房款理应按购房合同约定收房,不存在必须缴纳半年物业费才能收房的约定。经调解,被诉方表示立即停止对所有的业主必须缴纳半年物业费才能收房的行为,申诉人表示满意,并于当天办理好了收房手续。

  案例9

  玉石保健床垫退赔案

  2013年3月13日,家住宁乡县玉潭镇的杨女士在宁乡县城某百货店购买了一床玉石保健床垫,价值17800元。据经营者介绍该商品具有多种保健功能,而杨女士在使用一段时间后,觉得身体异常,经常头昏、全身乏力、牙齿变黑,她认为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不敢再用,多次找商家协商,要求退货未果。遂向玉潭消委分会投诉,要求退款并赔偿。3月14日,玉潭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最后达成如下协议:商家同意退货并退还货款17800元,赔偿杨女士其他损失费2200元,两项合计20000元,双方无异议。

  案例10

  啤酒瓶爆炸赔偿案

  2012年8月8日,12岁的小怡在星沙某大型超市购物时,放置在货架上的啤酒瓶突然爆炸。超市员工立即将小怡送往医院做了跟腱断裂的修复手术,相关医药费用由超市负责。由于修复只是暂时的,在将来的生活中跟腱再次断裂的可能性很大。在赔偿问题上,小怡家长和超市方存在严重分歧。长沙县工商局12315联合县消委对事件介入调查发现,在超市仓库中存放的同批进货啤酒的瓶子的生产年份标注显示啤酒瓶有使用3到5年的情况,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啤酒瓶使用期限为两年。小怡左脚受伤,超市方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的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找供货商追偿。最终调解后,超市方赔偿医药费等共计十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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