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 2013年10月,家住长沙雨花区的屈先生给在外地上学的外甥女买了台电脑,并通过申通快递寄送。几天后外甥女打电话说收到了一块石头。2014年3月12日,雨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场宣判,一审判决湖南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赔偿屈先生购买电脑的费用3980元。
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赔偿标准。被告代理人认为屈先生在寄送贵重物品时没有要求保价,对于未保价的货物出问题后应按照快递单背面服务合同上的条款进行赔偿,也就是按邮资的5倍赔偿,即150元。鉴于屈先生的确有经济损失,公司出于情理愿意赔偿500元。对此,屈先生表示自己并不知道可以进行保价,快递公司也没有对他进行提醒。
法院审理后认为,屈先生在填写信息签字时,并不知晓快递单背面有服务合同,也没有进行审阅。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最终,法院判处被告申通快递公司赔偿屈先生电脑损失3980元。面对判决结果,屈先生表示能够接受,申通方的代理人则表示会考虑上诉的可能。(潇湘晨报 实习生王瑞雪 记者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