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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17岁少年与14岁少女同居获刑 少年母亲支持交往

A-A+2014年1月25日15:45信息时报评论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锦宇 通讯员 韩文华 禅少检) 刚过17岁生日不久的周亮(化名)近日收到了一张来自佛山禅城区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因其多次与不满14周岁的琳琳(化名)发生性关系并同居,最终周亮因触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据悉,周亮来自湖南,初中文化,无业。其供认,大约2013年端午前夕,他与琳琳偶然相识并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两人相识半个月左右后,周亮多次在出租屋内与琳琳发生了性关系。而周亮的母亲对他俩的交往则持支持态度。之后琳琳索性表态不愿意回家,同时也承认与周发生关系是出于自愿,且“次数已经记不清楚,也没有做过任何保护措施。”2013年9月19日,警察在周亮所在的出租屋将其抓获。

  检察官指出,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幼女做了特别的保护性规定,对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因周亮本身也是未成年人,法院最终在量刑上予以了依法和酌情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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