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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民国湖南两大贪污犯

A-A+2014年1月8日07:46红网-潇湘晨报评论

  判决

  国内媒体“围观”,贪污上亿判无期

  黄德安被捕后,试图为自己开脱,转移毁灭证据、向办案人员送礼行贿、恐吓办案人员。从逮捕之日起到1948年12月底终审,黄德安连同一起被抓的6名被告人一共支付律师费用高达7000银元。

  该案被报章广为关注,湖南《中央日报》、湖南《大公报》、南京《和平日报》、上海《申报》等国内重要媒体都在“围观”。

  迫于舆论压力,长沙地方法院1948年12月29日对黄案进行公开宣判,黄德安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公权终身。

  黄德安等几名被告人对终审判决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复判,还没等到复判下来,1949年8月4日,程潜在长沙起义,8月5日,解放军进驻长沙。

  贪污上亿元,对于黄德安来说,获得一个无期徒刑已属幸运。

  根据湖南省政府1933年公布的惩治贪污新法,贪污千元以上的,将没收财产并处无期徒刑,贪污万元以上者,将没收财产并处死刑。如果按此判决,黄德安已远远超过死刑标准。

  相比之下,此前的南岳学生集训总队少校副官曹志周算是一个“倒霉鬼”。

  他在任期内修建草棚大礼堂、购置军服蚊帐时有贪污行为,被调查时身上被搜出2000元的银行存折和法币320元,1938年,曹志周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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