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储户与银行责任“三七开”
法庭上,李军认为,银行在自己办理业务过程中,未提供安全的服务场地,导致自己的卡号、密码被他人窃取。另外,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有效识别复制、克隆卡,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对此,银行负有责任。
银行辩称,该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便于查清事实,依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应当中止审理。此外,李军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款是被复制卡支取,即使是使用复制卡支取,损失也系ATM机未有效识别复制卡造成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和案件事实,法院确定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失70%的赔偿责任,其他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方面赔偿李军损失7万元。
【以案说法】持卡人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该案中,李军一直将银行卡带在身边,本人并没有去提取现金,为何也要承担一定责任?韶山市法院认为,李军作为持卡人,交易密码和身份信息由自己设置和保管,具有较强的秘密性、唯一性和排他性,因自身过错导致密码泄露,对造成的损失也有一定责任。
本案中,银行未能正确识别伪造的银行卡,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从而错误地向他人支付了讼争款项,应对其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存在的重大过错承担责任。
此外,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规定,银行负有保证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对其银行卡应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
据办案法官介绍,近年来,克隆存折、银行卡案时有出现。曾代理过此类案件的彭迈律师认为,韶山法院的这一判例对以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