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保靖10月19日讯(通讯员 向琼 吴宏豆)湖南保靖县杨某顺拿着放在家中的烂火枪去打野猪,火枪意外击发,喷出的火药将向某某的脸烧伤。事发后,杨某顺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10月18日,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根据案情对杨某顺作出拘役三个月的处罚决定。
保靖县毛沟镇田家村是一个靠近白云山自然保护区的贫困山寨,这里的庄稼人一年四季靠种农作物为生,从野生动物口中抢饭吃。每到农休季节乡亲们都会组织一些青壮年劳动力去赶野味。犯罪嫌疑人杨某顺四、五年前,在其二嫂的外公去世时,看到他家有一把火枪,于是拿回家中用来守屋。2011年2月6日10时许,杨某安到杨某顺家借火枪去打野猪,当天杨某安发现枪不能打响于是就把枪放在屋里。第二天的早上10:00左右,杨某安又试枪还是打不响,就把枪还给了杨某顺,杨某顺拿过枪修好后,就跟杨某安等人一起上山打野猪,一直到下午16:00,杨某安听到讲有人在野竹坪那里打得野猪了,准备去野竹坪分野猪肉。于是几个打野猪的人一起在卡棚瓷厂附近的公路上等车,后乘翟某某的面的车去野竹坪,杨某顺和另外四个拿火枪的人(情况不详)将枪放在车的第二排靠车窗的位子,枪内灌有火药。当车行驶到二台坪路段时,由于道路颠簸,杨某顺放在车上的火枪意外击发,将同车的乘客向某某的脸烧伤。
后经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向某某的伤情不能构成轻微伤;湘西州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鉴定,杨某顺持有的火枪属火枪能发射,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2011年2月11日杨某顺到保靖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2月12日主动赔偿向某某医药检查费用人民币2380元。法院根据案情和现实情况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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