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7日讯 因医院刻意隐瞒病情,病人错失了最佳的诊疗时机,最终不幸死亡,病人家属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医院最终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6年9月30日下午2时许,梅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常德某中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乙型肝炎。
住院期间,梅某病情进一步恶化,但医院并未告知梅某及其家属病情。
在家属要求下,梅某于10月8日9时转至长沙某医院,当日下午3时,长沙某医院即出具了病危通知单,至10月13日住院抢救治疗,共花费45900元。
10月13日,梅某病情恶化,长沙某医院将梅某转至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继续治疗。10月14日,梅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梅某死亡后,家属将某中医院、长沙某医院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某中医院没有及时将梅某病情及危害性告知梅某及其家属,没有及时劝其转院,病程及护理记录不全,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长沙某医院诊治正确,病程护理记录规范,及时将患者病情状况告知给了患者及其家属,并征得家属签字同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梅某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不能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其主要责任应由原告自负。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中医院赔偿原告63621.46元。
■见习记者 聂诗茼
通讯员 罗尚春 马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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