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澧县4月12日讯 湖南澧县男子郭某为了谋利,组织多名妇女在一民房内进行淫秽表演。经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4月12日,澧县人民法院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被告人郭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该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在澧县尚属首次。

  2015年6月7日,澧县公安局在日常巡逻中发现,澧县农贸城地下室有人进行淫秽表演。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当场抓获男子郭某及3名从事淫秽表演的女子、1名售票人员、数名观众。

  经审查,2015年5月以来,郭某租用农贸城房屋,组织3名河南籍妇女,身穿暴露服装,利用跳艳舞、唱歌的形式进行淫秽表演。截至被抓获时,郭某共组织淫秽表演20余场次,有120余人观看。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条明确规定了组织淫秽表演罪的立案标准,即对以提供场地的手段,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半裸体表演的,都应立案追诉。据此,郭某伙同他人组织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红网 通讯员 谭春林 陈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