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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通报9起基层干部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例

A-A+2014年9月10日14:13三湘风纪网评论

  近期,永州在全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整治村(社区)等基层干部违法违纪行为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集中查处了一批基层干部违法违纪、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东安县花桥镇唐家冲村原党支部书记李玉轮、原村会计李运东合伙贪污和擅自发放补贴案

  李玉轮在任东安县花桥镇唐家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与村会计李运东合伙贪污退耕还林补贴资金34600元;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李玉轮等三名村干部滥发补贴11700元。2014年8月19日,东安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李玉轮、李运东开除党籍处分。涉案款已收缴县财政。

  二、江华县林业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盘晓春,县林业局监察室原主任黄启利,森林调查大队原副队长陈书(工人),涛圩镇原副镇长李谋湘(2012年9月调任县环保局副主任科员)等贪污退耕还林资金案

  2006年1月至2010年3月,盘晓春、黄启利、陈书、李谋湘利用职务之便,合伙骗取退耕还林资金288680.6元私分,其中盘晓春、黄启利各得32800元,陈书得37119元,李谋湘得28682.4元。

  2007年2月至2011年1月,陈书、李谋湘利用职务之便,合伙骗取退耕还林资金122692元私分,其中陈书得27887元,李谋湘得40205元。2014年4月24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盘晓 春、黄启利、陈书犯贪污罪,分别判处盘晓春、黄启利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陈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李谋湘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4年7月14日,江华县纪委、县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黄启利开除党籍、行政撤销县林业局监察室主任职务处分;7月25日,江华县纪委、县监察局研究决定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给予盘晓春开除党籍、行政撤销县林业局副局长职务处分;8月19日,江华县林业局研究决定并报江华县纪委同意,给予陈书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李谋湘的处分意见已报江华县政府待批。涉案款已收缴县财政。

  三、江华县桥市乡大鱼塘村原主任韩开通,上木源村原党支部委员、村主任陈建环分别贪污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案

  江华县桥市乡大鱼塘村原主任韩开通贪污村集体2010年度生态公益林补偿金23961.5元。2014年8月20日,桥市乡党委研究并报县纪委批准,决定给予韩开通开除党籍处分。涉案款已退回村集体。

  江华县桥市乡上木源村原党支部委员、村主任陈建环贪污村集体2011年度生态公益林补偿金8272.2元。2014年8月20日,桥市乡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陈建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涉案款已退回村集体。

  四、零陵区法院干警李克智在涉法涉诉中损害群众利益案

  2011年12月,零陵区珠山镇村民陈某到区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上访,调处中心安排由调处二室(区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接访;陈某在调处二室找到当时值班接待的李克智(由区法院抽调)。李克智以帮助陈某解决纠纷为由,索取陈某现金1700元,接受陈某宴请一次,并利用帮助处理纠纷之便与陈某发生两性关系。2014年7月17日,零陵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李克智开除党籍处分。涉案款已退回陈某。

  五、宁远县太平镇政府计生助理员何文生为谋取私利给群众办假证,太平镇李家库村党支部书记唐国翠截留群众办国土使用证款和收受辛苦费案

  2013年4月至6月期间,宁远县太平镇计生助理员何文生在为村民欧阳和平等四人办理国土使用证过程中,通过购买假国土使用证的方式骗取欧阳和平等四人17000元,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唐国翠时任太平镇李家库村党支部书记,在为欧阳和平等四人办证过程中,私自截留欧阳和平等四人办证费11980元,收受何文生给的3000元辛苦费,收受红包200元,共非法得利15180元。2014年7月21日,宁远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何文生开除党籍处分,给予唐国翠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涉案款已收缴县财政。

  六、金洞管理区石鼓源乡五房村原党支部书记邓丽君贪污低保资金案

  邓丽君在任金洞管理区石鼓源乡五房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造册发放2011年度本村低保资金过程中,截留低保资金4360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2014年5月20日,金洞管理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邓丽君撤销五房村党支部书记、委员职务处分。涉案款已收缴管理区财政。                    

  七、双牌县五里牌镇柏梧塘村原党支部书记谢茂森贪污挪用公款案

  谢茂森在任双牌县五里牌镇柏梧塘村村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挪用公款44000元,个人贪污52488.42元,与他人合伙贪污478219.6元,其中个人实得139485.6元。2014年8月21日,双牌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谢茂森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案款已收缴县财政。

  八、祁阳县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股股长王永胜乱摊派案

  2013年9月16日,王永胜等人开展酒类销售工作检查,将中午招待费2500元交由赵勇军、唐进等6户酒类经营户承担。对此,王永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祁阳县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王永胜行政警告处分。招待费已由王永胜等人承担。

  九、新田县毛里乡武装部副部长、梅湾村驻村干部危新华失职案

  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危新华任毛里乡梅湾村驻村干部期间,对耕地保护工作宣传不到位,劝阻不力,毛里乡梅湾村共有38户村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面积达7529.4平方米。2014年7月29日,新田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危新华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强调,上述典型案件,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要加强对各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督查工作的领导,加强警示教育,完善规章制度;要认真履职,认真查摆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注重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实际问题,落实好各项惠民政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履行监督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开展整治村(社区)等基层干部违法违纪行为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各类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切实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永州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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