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六旬老妇人李玲,接到法院认定其有房产居住权的判决书。
2011年6月25日,李玲的丈夫郭力立下遗嘱,去世后其在单位的家属房,由李玲管理和居住。李玲去世后,房产由前妻所生两个儿子郭东和郭辉继承。同年12月17日,郭力去世后,郭东携妻儿搬来与继母李玲一起居住。双方共同居住一段时间后产生矛盾,去年8月,郭东更换大门门锁,不让继母李玲进门居住。多次协商未果,无家可归的李玲起诉到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郭东、第三人郭辉的父亲郭力是合法的婚姻关系,郭力生前亲笔立下遗嘱将其单位的家属房交由原告有生之年管理和居住,房产证也由原告保管,原告死后该房屋归还郭东、郭辉兄弟,故原告享有在该房屋的居住权。因此,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郭东履行协议,保障其在丈夫郭力遗留家属房的居住权利,予以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