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岳霞 实习生 王施莉 昨日,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共同制定的2014年秋季长沙中小学收费标准出台。根据规定,各校要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建立收费公示栏或公示墙板,将本校向学生收取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文号、学校不乱收费承诺、价格举报电话(12358)详尽公布,并做到期初至期末保持完好,未公布的不得收费。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与本市户口学生
一样免收“一费制”范围内费用
今年秋季长沙市城乡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继续实行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
同时,对长沙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长沙市户口学生入学收费一视同仁,即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
原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行业(部门、单位)办学校,及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责任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凡享受政府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的学生,其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教学辅助资料,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物价局湘教发〔2014〕26号文件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3〕80号文件执行。
示范性高中择校生取消学费项目
择校费限定最高标准,不准跨学期预收
今年,各校择校生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和“限钱数”的政策,示范性高中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10%。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择校生取消学费项目,择校费标准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
取消原向学生收取的借读费收费项目。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或学生转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帮困基金等费用。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和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校服费
城镇学校校服限价,由学生自愿购买
根据规定,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严格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3〕80号文件规定执行。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可按每人次18元收取新生入学体检费。
取消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向住校学生收取的住宿费。城市中小学教育阶段住宿费每生每期不超过300元。符合公寓制条件并经物价、教育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城镇学校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具备资质生产校服的厂家购买校服,校服质量应符合规定要求。城市小学校服,每套不超过60元;中学校服,每套不超过70元。具体标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特色校服需高于此规定的,另报市物价局核定。
面向学生的商业保险应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参与组织收取保险费。
民办学校严格按审批的标准收费
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为名乱收费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长沙市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免除学费。
今年,民办教育收费继续严格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教[2009]99号文件执行。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执行。
根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必须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湘价教[2012]100号)文件执行。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收费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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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地区教学辅助资料建议用书目录(部分)
【小学】《学生·家长·社会》杂志等
【初中】《学生·家长·社会》杂志等
单位:元/生·期 1.合计数四舍五入。市级示范性高中执行表列“其他”标准。
2.学费中包括文体卫生费9元,实验仪器费12元,水电费10元,图书费7元,师资培训费4元,电教费5元。
3.*为侧重于文科学生的收费金额;**为侧重于理科学生的收费金额。
4.与学生学习直接有关的课程教辅期刊等,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购买。
5.择校费标准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可按规定收取代收费,但不得再收取学费。 6.农村高中学生体检费按3元/生·期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