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沅陵8月23日讯(通讯员 张玉环 邓晗)未经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同意,对白内障患者实施白内障并发症手术,造成七级伤残。8月22日湖南沅陵县法院判决沅陵某医院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费用3万元。
2011年10月31日原告张某因被告医院启动“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到被告医院检查,经诊断为“老年性白内障”,双眼裸视力为0.04。术前做相关检查无手术禁忌症。11月2日被告对张某进行“虹膜隧道切口白内障囊外摘除术”及人工晶体植入术,并在《手术同意书》上对手术可能的风险及可能的意外及并发症予以告知,张某同意并在上面签字。术后张某出现不适,11月4日被告对其检查发现“眼球结膜后退、虹膜脱出、瞳孔移动”。被告在未经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同意,对白内障患者实施白内障并发症手术,进行了左眼巩膜瓣切口探查,还纳虹膜、封闭切口术。11月7日张某出院,视力检查为0.2。后张某出现“反应性色素膜炎、前房大量纤维素性渗出、机化物形成、角膜溃疡”等症状,又在被告医院、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及怀化市535医院检查治疗。2012年3月2日张某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左眼白内障手术后,左眼视力光感/1尺,瞳孔变形,晶体缺失,构成左眼盲目4级,七级伤残”。同年7月26日怀化市医学会作出怀医鉴字(2012)第8号鉴定,确认该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启动“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解决因病致贫致盲,虽具有公益性质,但仍应严格遵守医疗规程保障患者权益,法律规定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且医疗机构具有告知义务,应尊重患者对自已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履行患病情况、治疗方法、及治疗伴生的危险等说明义务,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同意权。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即行并发症手术,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存在过错,兼顾医疗机构与患者间利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