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不上诉却上诉,再次被公安抓走
4月29日,刚到家不久的文军来到临澧县司法局,找到了矫正股股长刘兴国。
根据河北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四部门下发的文件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全省各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应当委托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裁)前调查评估,摸清被告人或罪犯有关情况。
刘兴国说,判缓刑的人适用社区矫正,但清河县法院的社区矫正委托调查函上的邮戳是4月25日,而到刘兴国手上已经是4月29日。收到委托调查函之前,文军已手持判决书出现在刘兴国面前。
后来,清河县法院曾打电话给刘兴国,要求回复委托调查函,刘兴国表示,判决书已经下达,他不存在再对文军进行调查。清河县方面又要求刘兴国写回复函时,把调查时间提前,遭到刘兴国拒绝。
刘兴国看完判决书后,建议文军上诉。
这时,文军再次提到了出看守所时曾签字表示不上诉,他担心上诉会有不利影响。在得到“上诉不加刑”的答复后,文军决定上诉。
5月1日,文军通过律师向邢台市中院邮寄了上诉状。5月5日,邢台市中院向律师确认收到了上诉状。
5月6日上午,田家明接到清河县法院方面打来的电话,对方质问他为何要上诉。田家明回答说,司法局的人建议上诉,而且上诉是自己的权利。没说几句,对方挂断了电话。当天,清河县法院发出传票,要求文军于5月16日赶到清河县法院。
田家明说,他们收到传票已经是5月14日了。当天,他打电话给清河县法院,但对方已经下班。次日,他再次打电话过去,对方明确表示,文军必须在5月16日上午9点半赶到法院。田家明说,家里坐不起飞机,坐火车来不及,因此,文军没有去清河县法院。
7月4日,文军准备外出打工,刚到长沙不久,他就被长沙公安抓走,并被移交给河北警方。
观察一 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
文军的辩护律师王道梅今年68岁,平常已很少代理案件。这次给文军当辩护人,是因为王道梅觉得案子存在疑问。他想要弄明白:“为什么一个简单的民事纠纷,会上升到刑事犯罪?”
同样不解的还有临澧县司法局矫正股股长刘兴国。在他看来,这是一起典型的民事案件,文军只是存在讨薪手法过火的问题。
这一案件也引起了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的关注。该中心副主任黄开堂博士分析,在犯罪主观上,文军没有非法占有财产的故意;在犯罪客观上,文军没有侵犯对方财产权。应不属于刑法追究的范畴,而是属于民事纠纷和民事侵权法律关系。
事实上,清河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也称,文军“以将被害人财物盗走藏在临时寄放地点的方式,向被害人讨还其认为应得的工资,在其得到工资后,随即告知被害人去财物寄存地点取回了财物,属于对工资纠纷的处理措施不当”。
北京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磊说,不能过于主动地把嫌疑人搞成犯罪分子,这是刑法的精神。文军的情节,没有哪个法条规定属于刑事犯罪,也就不能把文军当做刑事犯罪嫌疑人。
观察二 极端讨薪是怎样形成的
不出意外,7月17日,文军将出现在二审的法庭上。王道梅认为,文军是无罪的,因为主要过错都在老板安荣水身上——既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保险,如果文军所述属实,他还拖欠农民工工资。王道梅说:“即使认定文军犯罪,文军主动把泵车钥匙等物品的存放地点告诉安荣水一方,应当属于犯罪终止,情节轻微,应当认为无罪。”
黄开堂认为,文军的案件折射了农民工维权中的两难——往后一步,权利得不到伸张;往前一步,坠入法律的“陷阱”。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公布的《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显示,为了索要回农民工的1000亿欠薪,整个社会需要付出至少3000亿的成本。具体到农民工个人,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农民工完成所有程序需直接支付至少920元,花费时间至少11-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1050元。
该报告的执笔人、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卫东介绍,最近几年,国家在农民工维权的顶层设计方面做了诸多努力,包括恶意欠薪入刑等。但他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非常杂乱,国家级层面的只有很少的几部,更多的是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民工采取极端方式维权的情况屡见不鲜。“现实维权途径缺乏可操作性也很难奏效,所以,农民工容易自力救济,这时就容易触犯法律。”律师张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