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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司法界群起谴责曲解交法报废规定行为

A-A+2014年6月10日15:15为民网评论

  湖南司法界群起谴责曲解交法报废规定行为

  湖南省法制办、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郑先生提出疑问,邵东人大代表赵志斌不模范守法,将多年未年检的车辆私卖给他人,在法律上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关于报废车规定,邵阳交警为何有法不依,非要从一个公安部交管局的《通知》中单独挑出那么一句话来?从《通知》的全文来看也不应该有歧义,这一行政乱作为的勇气来源于哪里?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律师网负责人冯晓辉告诉记者,邵阳交警支队明显曲解《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该规定于2012年12月27日由商务部、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颁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加强机动车辆监管、控减交通事故、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法”,具有很强的指引作用,车辆所有人均应遵守。2012年12月27日《规定》一经颁布,车辆所有人就应该按照《规定》去做;否则,在2013年5月1日前需依照原有法律法规承担法律后果。《规定》从颁布到施行有5个多月的过渡期,留有足够的余地,因此,违反《规定》者不应有相关的借口。

  公安部交管局无权颁发法律性规范。但为了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2013年4月9临近新规定5月1日施行前夕,交管局专门发了个内部通知,特别强调:“要严格按照新规定要求,对连续3个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一律强制报废,并督促车辆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交管局下发的内部通知必须忠实于《规定》。否则,依据“通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违法发“通知”者都应被追究责任。

  湖南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锦波在接受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安部交管局通知中“新规定关于机动车连续3个未检验周期从2013年5月1日之日起开始计算。”是对《规定》从2013年5月1日施行的具体落实,纵观“通知”全文,本无歧义。但通过邵阳交警支队相关人员的恶意断章取义,将法律“2013年5月1日这天起开始计算机动车是否有连续3个年检周期未年检”的本意,歪曲成“2013年5月1日是所有机动车辆年检的统一开始计算时间”;将《规定》对连续3周期未年检车辆的严肃惩戒——强制报废,歪曲成对违法行为的奖赏。如果按照邵阳交警的说法,2013年5月1日前不管多长时间没年检,到2013年5月1日这天都统一“清零”了!这不是奖赏是什么?

  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主任、武汉大学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李颂光认为,一辆8年从未年检、7年未购买交强险的强制报废车辆非法上路,交警部门车辆监管机构其责难逃。一次,两次没年检或尚能说得过去,湘E1A909这么长时间没有年检、没买保险,对社会的公共安全是一个极大的危害:没年检车辆安全性能无法保障,上路就有可能是个危险物;没买保险,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肇事车辆方没有赔付能力或者有赔付能力而不积极赔付作为,又如何保障第三者(受害人)的及时救治与赔偿?这么长时间了,邵阳车管所都干什么去了?是否履行了法定责任?很明显是疏于管理,有不作为之嫌。(为民网记者 黄粒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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