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 阮占江 通讯员 禹爱民 蒋浩 本是一场惊险刺激、愉快舒畅的户外之行,却因途中的一个意外让驴友唐女士当初所有的好心情都烟消云散。日前,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驴友状告旅游公司健康权纠纷案,被告岳阳市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被判赔偿原告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多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
家住岳阳的唐女士是一位户外运动的爱好者,工作闲暇之余,她时常会邀上三五个同事好友一起去体验一下“激情山水”。当下“驴友”这一新生群体指的就是像她这样,乐于探险挑战自我,一心追逐体验大自然,享受自由、独立旅行方式的人。2013年7月9日,在活动联络人的安排下驴友唐女士与其丈夫以及相熟的朋友、同事18人一起参加了被告岳阳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策划组织的“湘西马拉河三日户外游”活动。18人中的吴某是该公司的会员,也是此次活动的联络人,她通过网上邮件的方式将包括唐女士在内的其余17人召集起来。活动开始时一切顺利,旅行团于次日到达马拉河。在按预定活动路线开展完“跳潭”等水中活动项目后,队员们已经十分疲劳。之后,他们需要在岩石陡峭的河床上徒步赶往下一站目的地,而意外就在此时发生了。疲惫不堪的唐女士一个不留神,脚下踩空,瞬间将脚踝扭伤。受伤后,唐女士或许没有意料到问题的严重,只是在领队张某的帮助下对伤势进行了简单处理。因考虑到当晚留宿地点离医院较远,且道路曲折,唐女士和领队商量之下决定回岳阳再做检查。12日,活动结束,张女士自行来到岳阳市某医院检查后,才发现伤情十分严重。X光扫描显示唐女士右外踝骨折、右后踝骨折,经司法鉴定属九级伤残。随后,唐女士住院治疗18天,共花去医疗费1.4万余元(已由医保全额报销)。由于被告公司未履行承诺陪同唐女士赴医院检查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参加此次户外活动风险应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在陡峭岩石上行进时,本身应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告作为该次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将策划书发给原告,告知相关注意事项,而事实上被告仅将策划书通过网上邮件方式发送给其中一位参与者(联络人),未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综合被告在本案中的安全注意义务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获利情况、过错参与度,由被告按20%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即2.5万元(原告损失认定为:残疾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1.8万余元)。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连线法官]记者上网搜索,发现各类“驴友”网站数不胜数。打开一家名为“驴友网”的网站,“AA约伴”一栏里网友异常活跃:“6月6日穷游云南,求搭伙”、“青海祁连等着你”、“5月30日沙溪洱源诺邓约伴中”……“驴友”们还留下联络方式,不少网友留言响应。
这类自助游活动,参加者之间事先没有任何协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亦不明确,是否会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隐患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前案主审法官岳阳楼区法院审判员黄建岳。他指出:“驴友”自助游存在诸多隐患,如:一些旅游公司以网友名义发召集帖,变相拉生意,从而免去签合同、买保险等相关手续;有的召集帖明确指出“户外活动存在危险与不确定性,参加者须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活动中如发生意外事故,组织者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虽然网友相约出游与跟团旅游形式不同,但组织者同样具有保证参加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意外,组织者一样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防范法律风险,保障自助游安全,黄建岳建议“驴友”慎重选择同行“驴友”,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纠纷处理方式;如交纳费用,还应要求组织者提供收费凭证。出行前,一定要了解目的地基本情况,如天气状况、地形条件等,并做好生理、心理及物资上的充分准备。此外,出游前最好能购买一份旅游意外险,以防万一。对于出行经验不多的“驴友”来说,最好还是选择正规旅行社;也可由“驴友”自发组团,集体向旅行社报名,由旅行社处理相关事宜,以解决后顾之忧。
(原标题:参加户外运动致骨折 岳阳一驴友状告旅游公司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