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邵阳市大祥区法院。湖南某大学大三学生朱某为讨要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与自己的亲生父亲对簿公堂。 1998年,朱某的父母经法院判决离婚。朱某随后跟随母亲生活。2011年,朱某高中毕业后考入湖南某重点大学,她多次向父亲要求支付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父亲拒绝了。
无奈之下,朱某将父亲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其大学三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共计35000元。 朱某在庭审中说,自己考入大学后,教育费和生活费急剧增加,生活费每月要1000元,教育费每年要26000元。虽然自己已经年满18周岁,但尚无独立的生活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而母亲又是下岗职工,难以支付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目前还欠学校6000元学费未付。
当庭,朱某提交了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26000元/年)和欠费6000元的证明。 对此,朱某的父亲认为,他自己履行了法定期限内的抚育费给付义务,女儿已年满18周岁属于成年人,他没有义务再支付任何费用。同时,朱父表示自己的工资也很低,根本没有支付能力。
在法官的劝解下,父女间达成调解协议,朱父支付朱某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共计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