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马来西亚籍男子温某无证驾驶小客车,与一辆三轮车追尾,致一人重伤。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温某被判有期徒刑11个月。
被告人温某,马来西亚吉隆坡人,1976年生,是岳阳某购物城员工。2013年6月16日凌晨2时20分,他驾驶外地牌照小客车行至岳阳楼区青年西路与云梦路十字路口,与前方一辆人力三轮车追尾,致使被害人黄某遭受重伤。
事发后,经岳阳市交警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温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温某持有马来西亚驾驶证,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温某在案发后及时对被害人施救,积极配合办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温某持有马来西亚机动车驾驶证,具有一定的驾驶经验,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