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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男子为打井私买导火索 剩余70米非法储存

A-A+2014年3月12日19:24红网评论

  红网桃江3月12日讯(通讯员 周再明 龙益才)为打井炸石私自购买100米导火索用掉30米后,竟将剩余的70米非法储存起来。经湖南省桃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3月11日,法院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现年51岁的熊某,系桃江县大栗港镇农民。2002年10月份,熊某为了能打出一口供饮用和浇灌的水井,从他人手中非法购得100米导火索,在用掉30米后,将剩余的70米导火索非法储存在自家客厅的电视柜中,直至2013年9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收缴归案。经鉴定,熊某所储存的导火索系定点民爆企业生产的普通型棉线工业导火索,属爆炸物品,没有失效。

  法院审理认为,导火索是非常危险的爆炸物品,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管制,要求凡从事爆炸物品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等都必须持有证照并经过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从事上述活动。被告人熊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储存导火索70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案发后,鉴于其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非法储存爆炸物的犯罪事实,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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