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晚报2月12日讯(记者 邓石华)近日,《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4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城市繁华区域公共停车场白天停车每小时最高收取5元,夜间每小时最高收取2元;公立医院停车,在免费时间以外,白天每小时最高收取5元,夜间每小时最高1元。
居民小区:收费依业主大会或相关合同决定
根据《办法》,停车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管理。其中,商业场所、专业停车场、住宅小区等实行市场调节价,交通场站、政府机关、公共停车场等实行政府指导价,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
就住宅小区停车收费问题,《办法》规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参照本办法协商决定或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公立医院:合理免费时段以外,白天每小时最高5元
《办法》单独对公立医院停车收费做出规定。
若公立医院停车位足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周转的,不得对与就诊有关的车辆收取停车费。停车位不够周转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单个公立医院类别、门诊量大小、车位周转率、区位情况等,在听取患者和医院方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就诊车辆停车的合理免费时间。
《办法》还要求,医院应鼓励职工车辆院外停放,为与就诊有关车辆停放提供方便。另外,住院病人家属凭住院探视卡(或住院相关凭证),对同一辆车多次出入实行优惠。
《办法》规定,公立医院停车收费,白天每小时最高收取5元,夜间每小时最高收取1元。其中,夜间是指晚上22:O0至第二天早上7:OO(下同)。
机关事业单位:鼓励非办公时间开放停车场
《办法》规定,停车位足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周转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向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收取停车费。停车位不够周转的,在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在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免费停放的前提下,可对其他停放车辆实行计时累加收费,白天每小时最高收5元,夜间每小时最高收1元。若按次收费的话(每次按12小时计算),白天停车一次最高收10元,夜间停车最高收取5元。
《办法》还鼓励这些单位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在非办公时间向社会错峰开放,但每车每天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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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暂扣违法车辆期间
不得收取停车费、保管费
另外,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
《办法》另外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应每年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一次收支情况。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入,应全额上缴当地财政,专项用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及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维护。
停车场收费人员应当佩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标识。停车场收费人员应提供合法的专用收费票据。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超过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此外,《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对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停放车辆,应当协助机动车停放者提供相关证据。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因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因停车场不符合管理规范而导致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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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情况可免收停车费
1、各类停车场在非营业时段;
2、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咪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7:00)或非车流高峰时段;
3、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4、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1小时,业主搬家的车辆:
5、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
6、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7、停在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公共停车场的、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车辆;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