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一企业因其足球印有特殊图案并标有“adidas”商标标识,被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诉称其通过受让方式获得Brazuca 桑巴荣耀--2014年巴西世界杯的官方比赛用球图形作品著作权。2013年12月3日,该作品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2014年巴西世界杯官方比赛用球“桑巴荣耀”的揭幕活动上公开发表。被告出口的足球外观与该作品完全相同,涉嫌侵害其著作权。
日前,该案已审结,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对此,湖南中律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领域专业人士分析称,著作权法所称的美术作品指的是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本案中的涉案足球通过色彩选取,线条、色带的揉合方式与分布表达了作者独立的想法,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被告出口与原告美术图形实质相似的足球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原告通过受让方式获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受让的权利仅限于涉案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不包括著作人身权。(通讯员:小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