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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民间金融商会举办“法道金融”主题沙

A-A+2014年5月29日17:19新浪湖南评论

  新浪湖南讯  近日,由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发起,长沙民间金融商会主办,湖南今朝会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承办,长沙典当行业协会协办的“法道金融”系列沙龙活动开启。第一期分享“网签备案方式担保债权的法律风险解析”,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宁洁担当首期主讲。来自湖南各地金融界、法律界的精英近40余人参加。长沙仲裁委副主任吕爱菊、湖南律邦融安投资有限公司风控总监李泽宏作为特邀嘉宾出席。

  房屋网签是实现抵押权的充分条件,获得了抵押权就有了相应保障,从法理上讲,民间金融权应是民事主体及民间资本应当享有合理权利,但在现行金融法律体系下,相对于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商业银行而言民间金融权受到了立法方面的严格限制。当下,民间金融权能否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已然成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重大瓶颈性问题。法律障碍有待打破。

  关于抵押权,宁洁提到,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第5款“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很多行政审批机关就依据此条款限制非银行主体成为在建工程抵押权人。但最高院关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在建工程抵押规定与上位法是否冲突的问题的答复就曾答复:“《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第5款有关在建工程抵押的规定是针对银行贷款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时的特别规定,并不限制贷款银行以外的主体成为在建工程抵押权人。”由此看出,非银行主体一样可以成为在建工程抵押权人。可事实上非银行主体难以享受法律规范内的正当权益。这不利于市场的有序竞争,实质是用行政手段限制市场自由。

  沙龙问答环节中,某公司负责人提出了颇具代表性的实操案例:即便房款已交清,并提供房款发票,由于规定自然人在未取得房产证的前提下不能利用该房产进行抵押,该公司则与借款人签署租赁合同,希望借租赁合同转移本息还款风险,突破未取得房产证的前提下不能利用房产进行抵押的限制,即便贷款公司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却能依靠租赁合同取得租金保障还款来源。这同时也满足了借款人借款的要求。看似合理的设计迎来了在场听众的掌声。但长沙仲裁委副主任吕爱菊讲道:这是利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条款,是一个折中的设计,但在现实情况中,一旦真正发生违约进入到司法程序,无论是仲裁委还是法院,都会跟进事实情况作判断,一旦被查出“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的判决可能对借贷机构非常不利。宁洁补充到,虽然依靠租赁合同完成了借贷设计,但需要充分考虑到租赁的客观情况,比如房屋地段不好,租金较低或无法租出,实际上依靠租金还本付息并不理想,甚至会增加追偿成本。

  宁洁讲到,网签备案担保债权实质存在一些法律风险——现实风险:开发楼盘烂尾;实现债权的风险: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实现物权的风险:被认定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但也有其好处,比如能控制房产的物权变动,防止遭遇司法强制措施等。善于利用网签备案,有效规避借贷风险是所有借贷机构应该知晓的。宁洁在互动问答中提出,行政部门出于规责的考虑,实际操作中并未给非银行机构提供保障便利,这需要大家一起努力,打破不合理的行政壁垒,欢迎大家提供案例,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将为大家免费代理此类官司,为非银行机构借贷经营活动构建更加良好的“生态环境”。

  活动中,不少听众表示,“法道金融”沙龙活动搞的非常好,很契合行业的需要,不仅讲解透彻,而且提供开放式信息共享平台,邀约众多同行在此汇集,形成集体智慧,真正使彼此成长,值得称赞。能学到实用的东西才是成功的沙龙活动,“法道金融”做到了,非常感谢这个平台,希望这个平台活动多多开展,多多益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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